关于转发《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
转发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
现将《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转发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6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的要求做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江门市公安局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