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有本辖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