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①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②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③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其遗属可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3)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