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条件
《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例外情况: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都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的数量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例外情况: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收养继子女,都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其它规定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例外情况: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