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障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有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开支的,申请人必须出示国家规定的有效凭证。
(2)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10日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4)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确定救济数额,将《申请表》一份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留存本级归档,一份发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档案资料,并同时下发《××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批准时间、起保时间等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