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繁体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网站支持IPv6
江门市民政局
网站首页
部门概况
领导班子
部门职能
下属单位
组织机构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文件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统计信息
资金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双公示信息
社会组织名单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情况
安全生产
党务公开
党建工作
民政专栏
社会救助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
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
江门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江门市殡仪馆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频道
>
江门市民政局
>
>
哪些收养证明才是有效的?
发布时间:2015-10-13 14:52:35
来源:本站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
1)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2
)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准发的《收养登记证》。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