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役军人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①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②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③立一等功的,增发25%;
④立二等功的,增发15%;
⑤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但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死亡性质和当事人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报人事局和财政局审核后由所在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