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繁体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网站支持IPv6
江门市民政局
网站首页
部门概况
领导班子
部门职能
下属单位
组织机构
通知公告
工作动态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文件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统计信息
资金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
双公示信息
社会组织名单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情况
安全生产
党务公开
党建工作
民政专栏
社会救助
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
社会事务和区划地名
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
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
社会组织管理
江门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江门市殡仪馆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频道
>
江门市民政局
>
>
什么情况下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批准?
发布时间:2015-10-13 15:15:44
来源:本站
字体【
大
中
小
】
分享到: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