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①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②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办理手续
①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②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③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级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同时报地级市备案(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县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管理权限工作的通知》(粤民办[2005]25号)文件提到的《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中与民政部门相关项目中的第二项提出)。各区民政部门仍按原先程序,需经过地级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省民政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