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解读文本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2014年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和内容,其中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2016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照料服务和照料护理标准的定义。《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照料护理标准的制定要求。《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2018年《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我省特困人员护理最低标准,细化特困人员护理的评估办理程序、服务提供方式等要求。《 关于公布江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公布了我市特困人员护理标准。2019年《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护理服务配套政策。
二、主要依据和目标任务
出台《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主要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民函〔2019〕451号)。
目标任务是规范江门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包含“能力评估”、“照料护理标准”、“服务提供方式”、“住院期间护理”、“资金发放和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6项指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评估结论为全自理、半失能和失能三类。标准是: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半失能。有4-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失能。
(二)动态管理:对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初次和复核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如住院),可申请复核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自理能力类别。
(三)评估主体和流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包括基础评估、(初步评估)审核、(最终评估)审批三个阶段。基础评估由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对辖区特困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人)逐一入户进行基础评估。审核(初步评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提出初步评估意见,镇街评估小组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审核意见。审批(最终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对镇(街)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根据评估材料按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对评估的特困人员进行入户核实情况,作出最终评估结论,由县级评估小组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审批意见。
(四)照料护理标准:对应生活自理能力,分全自理、半自理(半失能)和全护理(失能)三档,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标准执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特困人员如已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或特殊困难残疾人护理、康复、服务等护理补贴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五)服务提供方式: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包括全自理特困人员的日常看护,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以及全部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护理。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到具备条件的公办(包括公建民营,下同)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集中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护理,由所在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分散供养人员的日常看护、生活照料护理和所有特困人员的住院陪护,在特困人员自愿或监护人同意的基础上,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先选择当地公办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上门照料护理和住院陪护服务;有条件的,可探索向具备专业资质、服务质量良好的社会组织和机构购买服务;也可委托特困人员亲友、村(居)委会、邻里等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机构(除在公办包括公建民营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外,下同)或个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包括公办供养服务机构)对服务予以评估和监督。特困人员或监护人认为受托机构或个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不达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更换该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提供方。受托机构或个人无能力提供住院期间护理的,可申请临时纳入集中供养,由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择当地公办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照料护理和住院陪护服务。
(六)护理费使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主要用于充实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队伍,满足机构入住特困人员需求。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可通过社会化发放,转账到照料护理服务登记的服务提供方账户,原则上不发放到特困人员本人账户。
四、适用对象
(一)能力评估和服务管理方: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服务提供方:公办医疗机构和公办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机构、亲友、村(居)委会、邻里等。
(三)服务对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五、主要成效
规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图解: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