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期通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江门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有效期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自《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2〕46号)和《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3〕13号)出台以来,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得到显著发展,民间资本进入社会福利领域的积极性显著增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群体不断壮大。截至目前,我市已登记并正在运营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24家,占正运营社会福利机构数的25.8%,成为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江府办〔2012〕46号文件相关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且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市区(蓬江、江海、新会),不利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工作“一盘棋”的统筹部署。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社会福利领域,我们认为有必要继续执行,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扶持优惠政策。为此,2016年,我局申请将《实施细则》列入2016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范围,并在《 关于印发江门市2016年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江府办〔2016〕20号)中予以确认。启动修订《实施细则》后,国家、省对社会福利工作特别是养老工作作出了新的部署,一是出台了《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二是省政府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25号),同时修订了《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39号),并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三是2018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将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后实施),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鉴于此,我局经征求社会公众及多个单位意见建议并与市法制局多次沟通,几易其稿,确保了《实施细则》顺利修订出台。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提高了运营补助标准。提出运营补助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由原来1000元提高至不低于1200元,由原来最长补助3年提高至不低于5年。
(二)新增了优惠扶持政策。对评为省四星以上等级、内设医疗机构以及所设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分别给予5万元或者10万元的补助。鼓励和支持采用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等模式建设、管理、运营社会福利机构,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新增的养老床位按每张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入住的自费服务对象,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
(三)扩大了适用范围。之前的《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仅限于三个区,修订后的《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区四市。同时,已把《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3〕13号)文件中优惠扶持政策部分纳入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其他重点内容已纳入《 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5〕37号),因此废止江府办〔2013〕13号文件。
(四)不再详列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程序等。鉴于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不再规定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程序等,按照目前国家、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框架体例
本《实施细则》分总则,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服务和管理,优惠扶持措施,附则共五章,27条款。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或企业法人,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复教育等服务的机构。
五、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变更、终止规定
一是明确了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特别要求对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数与入住的自理服务对象人数比例达到 1∶10 以内,与介助服务对象人数比例达到 1∶6以内,与介护服务对象人数比例达到 1∶3 以内,与儿童服务对象人数比例达到 1∶1 以内。服务对象超过 200 人的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营养师。为与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审批制度相衔接,本《实施细则》取消了对养老机构的条件要求规定,按照现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明确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程序。属公益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属经营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三是明确了不同性质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权限。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区域内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是明确了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程序要求。提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登记地的民政部门提交服务对象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人员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妥善安置好服务对象后,按照申办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方能停止服务。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是明确了信息公开时限要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设立、变更和注销决定后20日内,通过属地政府或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信息。
六、对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和管理规定
一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是未经依法登记设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名义收住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服务对象。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实行直至服务对象死亡的一次性全包式收费方式。
三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代理人、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可参照《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发〔2016〕208号)的有关内容。
四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擅自收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不得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委托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收住。
五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直接从社会接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孤儿和弃婴。需要收住孤儿或者弃婴的,应当经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
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相应扶持优惠政策
本《实施细则》在原来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有的供地优惠、税费减免、用水用电用气减免、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上等级补助、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等扶持优惠政策基础上,为保持与目前的制度相衔接,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新增或者提高了部分优惠扶持政策。同时提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资、合资、合作建设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一是提高运营补助标准,提出运营补助按全年平均入住人数计算,每人每年给予运营补助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至不低于1200元,连续补助由原来的最长补助3年提高至不低于5年。需要注意的是本项补助按“阳光家园计划”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二是对评为省四星以上等级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是对同一法定代表人在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对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根据医疗机构属性一次性给予5万元或者10万元补助;对所设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此外,本《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就低保等九类常住对象的生活照料、康复教育等向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购买社会福利服务。有条件的市、区,当地人民政府还可以适当扩大纳入购买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范围。
八、鼓励和支持采用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管理、运营社会福利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市率先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明确鼓励和支持采用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建设、管理、运营社会福利机构,并给予相应扶持优惠政策,对新增的养老床位按每张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后入住的自费对象部分,按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享受运营补助政策。同时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另有合同约定的,以依法签订的合同为准,给予公办养老机构产权主体一定的自主权。
九、施行日期
《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印发江门市区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府办〔2012〕46号)、《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3〕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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