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根据省、市有关社会救助政策精神,市政府决定实施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
(一)持有江门市区(蓬江、江海、新会区)城乡常住户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可认定为享受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的市区低收入家庭: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五保对象家庭;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家庭;
4.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困难家庭;
5.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6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
(1)无子女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人家庭;
(2)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或子女在读全日制学校的家庭;
(3)有家庭成员患有严重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的家庭;
(4)有家庭成员认定为残疾人的家庭。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超过1套;
2.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家庭;
3.家庭情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总价超过24个月低保标准的家庭;
4.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其收入无法核实的家庭;
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6.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家庭;
7.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家庭;
8.有其他不应当享受优惠情形的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的优惠
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可在江门市区内享受以下优惠:
(一)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给予高一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二、三每生每学年700元的学杂费或生活费资助。
就读幼儿园、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向所就读的幼儿园(学校)申请相关助学金或免学费。如申请通过,可相应获得:1.学前教育资助,每人每学年1000元;2.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除外);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今后如果省资助标准有调整,按省的标准执行。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
(三)在非营利性医院就诊时,产生符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治疗费减收 30%(材料费除外),检查费减收20%,药品费按进价收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由非营利性医院减收10%(材料费、药品费除外)。
(四)免费配置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每户1台);免收1台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五)由供水单位减免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10吨的水费,用水量不足10吨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
(六)免收随水费带征的污水处理费。
(七)每月补助每户低收入家庭电费20元。电费补助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份发放一次。
(八)低收入家庭租赁并居住直管公有住宅,按直管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给予减收50%的优惠;低保、“三无人员”、老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或一户多残(三级以上残疾)的低收入家庭租赁并居住直管公有住宅,给予全免租金优惠。
(九)持公共汽车IC卡刷卡乘车,按票价的50%给予优惠。
(十)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十一)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十二)提供电信资费优惠。
(十三)根据江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三、实施措施
(一)各项优惠措施的兑现办法。
1.教育资助优惠的兑现:由申请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初审后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批。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减免优惠:每年各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年审后,把符合减免条件的名册交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减免下一年度相关费用。
3.医疗收费、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直管公有住宅、公共汽车IC卡及法律援助等优惠项目的兑现:由申请人向相关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相关单位按规定给予优惠。
4.电费补贴的兑现: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区政府落实。
5.减免水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兑现:由供水单位根据民政部门每年年审后提供的低收入家庭的水表用户编号名册,直接为低收入家庭减免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6.电信资费优惠的兑现:由申请人到电信运营企业的营业窗口提出申请,电信运营企业按照同期公布的优惠措施兑现优惠。
7.临时价格补贴的兑现:由各区物价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
(二)申请人在申办各项优惠时,应当提交《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五保户提交《五保供养证》、低保家庭提交《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其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通知所列优惠项目凡涉及各区有关单位的,由相关区政府负责协调落实。
(四)实施本通知所列各项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负责解决或从其经营收入中抵减。
(五)实施本通知各项优惠措施的责任单位应在本单位或其营业(服务)窗口,公示优惠的项目、标准、申办条件及申办程序。
四、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申办
《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实行“一证一户”,于每年9月份按以下程序办理、审验一次:
(一)申请。由申请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户主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申请表》,并提供户口本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计生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调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申报办理情况通过居(村)务公开栏或其他适当形式公示不少于5日,群众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群众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或在《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加具延期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和监督。区民政部门要在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办理、年度审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市民政部门要对区民政部门办理、年度审验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情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市区低保家庭和五保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市区低收入家庭,可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享受本通知各项优惠措施,不再发给《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被取消低保或五保待遇的家庭,当事人如仍符合申办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其他条件,可按程序重新申办低收入家庭优惠证。
五、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管理
《江门市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各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审核、审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协同落实低收入家庭优惠证的管理工作。
六、相关事项
(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参照当地的低保家庭收入计算方法予以核定。
(二)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可以参照本通知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低收入家庭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010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调整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门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一览表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