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民政厅对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进行修订,并补充制定《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28日
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民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可在本规则的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及免予处罚清单。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民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
(三)纠正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相同。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
(二)违法金额;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违法次数;
(六)违法行为手段;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且较低层级效力的法律规范与较高层级效力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应当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情形或《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中减轻处罚情形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种。
第九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不予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予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依据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符合其他规定不予处罚的,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二条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的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违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相对适中的处罚。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实施一般处罚
第十六条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从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可以并处时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限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及《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同一行政处罚项目中不同裁量种类和幅度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对自由裁量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广东省民政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有前款涉及行为的,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行政处罚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与《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配套使用,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广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