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 》 、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 及 《 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 , 下列地名符合地名 审批规定,现已批准。请各有关单位按标准地名使用 。 (具 体标准地名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