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江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委会向群众公布。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
2024年江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和《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对照2024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江门市2024年不再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维持2023年水平,具体如下:
一、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维持950元/人月。低保月人均补差城镇不低于低保标准的75%,即713元;农村不低于低保标准的60%,即570元。
二、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维持当地低保标准的1.6倍,即1520元/人月。
特此公告。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