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探索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保障模式。
一、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保障范围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年龄达到60周岁。
2. 已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 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
4. 自愿入住养老机构。
(二)救助额度。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补助金额=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救助对象当月已实际领取的低保金金额-救助对象当月已实际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金额等行政给付。
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低保金同渠道,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三)机构补助。根据《通知》精神,各县(市、区)可向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金总额的30%。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绩效补助具体规定和考核办法,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明确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和最高收费标准
(一)确定养老机构名单。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和在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应满足建筑、消防、燃气、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并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公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发挥兜底功能,承担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需于5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并向江门市民政局报备。在政策待遇上,公办与民办养老机构一视同仁。
(二)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三、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工作流程
我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按照采取“预评估、先入住、后救助”的原则实施。
(一)预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乡镇(街道)收集评估申请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要告知申请人,并协助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规定要求,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
(二)先入住。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自主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县级民政部门应指导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需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向其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选择入住的养老机构为“邑康保”项目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引导和协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申请“邑康保”照护服务保障。
(三)后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予情况进行审核;按照《通知》规定要求,作出是否予以救助的决定和告知办理结果,对获得救助的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进行公示,并建立问题举报机制和退出机制。
四、明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事务等业务股室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衔接,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
(二)加强服务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监管,及时处理问题举报,杜绝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或骗取救助金等负面事件发生。
(三)加强资金监管。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资金主要用于救助对象和收住的养老机构两方面,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各县(市、区)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确需提标扩面的应安排本级资金解决。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日常管理和开展绩效考核评价。
附件:《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4〕18号)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