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是严肃而神圣的,男女双方应当基于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通过国家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现实生活中,有人因为年龄、身份或是其它原因,采取冒充他人或弄虚作假的方式来骗取合法婚姻登记,这种行为不仅会干扰正常婚姻管理秩序,还会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正常行使,更可能掩盖了拐卖妇女、骗婚、重婚等违法犯罪情形。
为妥善有效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那么,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一、法律不允许以虚假身份骗取的婚姻登记,产生确认和宣告夫妻关系成立的效力。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不仅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制度,还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应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做出裁判。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二、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结婚登记,除了面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之外,还会被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民政部门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民政部门在防范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问题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为防范和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民政部门一是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婚姻登记联网,确保婚姻登记信息核查准确,有效避免重复登记,堵住信息核查漏洞。二是积极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工作,有效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目前,我市已全部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电子化工作。三是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所有窗口均已配备智能一体化设备,通过身份证读卡器、人脸识别等技术,有效识别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情形,提高婚姻登记当事人信息核验的准确性。
发现伴侣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自己名义被他人冒用于婚姻登记之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情况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立案。法院核查后,向民政部门发建议书,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绝非儿戏,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绝非长久之计,切不可为解一时之忧而误一世安宁,只有合法合规的婚姻登记才能带来幸福美满的家庭生活。
公民要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不要随意出借给他人,以防被他人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