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尘肺病、化学中毒等职业病,导致医疗费用开支过大,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为继;或导致家庭丧失劳动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可向民政部门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一、一次性急难救助申请
职业病患者因疾病治疗和康复训练,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自付费用仍然巨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申请后核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可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低保标准。
二、基本生活保障申请
职业病患者因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收入等,家庭收入来源得不到保障,经申请后核定家庭经济状况和开展生活综合评估。家庭财产符合规定,评估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江门市2021年为932元/人月)的,可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每月发放低保补差(评估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之差)和分类施保(对高龄、残疾、单亲在校生等特殊困难对象按比例增发低保金)。评估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低收入家庭可享受水、电等日常支出减免优惠。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成员,单独纳入低保。重残或高龄,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收入低于低保标准),财产符合规定,无赡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三、救助申请方式
社会救助可由家庭成员向任一家庭成员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或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地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在省内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社会救助”入口在线申请办理。临时救助也可向经常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向家庭成员户籍地申请社会救助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和生活状况入户综合评估。在此基础上,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证明评残等级;医疗支出负担大的需提供有效发票佐证医疗支出;向经常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应当提供居住证、缴纳社保打印单、劳动合同、租房合同中至少一种有效居住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