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做好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权威解读,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如下:
一、救助需求判断
社会救助政策规定: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低保或特困人员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遵循“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主动关爱” 的原则。
日常在街头摆摊的老人,核实为本地户籍,有子女赡养和照顾,基本生活有保障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在街头乞讨,不愿到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接受临时食宿和协助返回救助,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二、救助措施建议
(一)街面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规定:政府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及走失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应当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为防止上当受骗或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建议热心市民发现街面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时不要直接给予财物救助,应参考以上政策及时通知当地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附后)或公安、城管、急救等部门(机构)跟进救助。
(二)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文件规定:各地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和政府兜底责任,做好特殊困难救助对象等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工作。流出地民政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接回辖区内户籍流出人员,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落实社会救助(包括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督促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为帮助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获得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建议热心市民发现有非街面乞讨的流浪、露宿或其他基本生活困难人员时,告知、引导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救助,或将情况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反映,以便行政机关及时核实情况和跟进救助。
附:江门市各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江门市各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