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4月7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江门市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932元/人月。低保标准的提高,对底线民生保障有哪些影响?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扩大了底线民生保障范围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明确,“经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个月低保标准的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低保标准提高到932元/人月,意味着去年因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900元(2020年低保标准)但低于932元,或因名下金融资产人均金额超过21600元但低于22368元,未能通过审核纳入低保的家庭,在收入和财产等状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今年可纳入低保。相应的,用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确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范围,也从人均月收入低于1350元/人月放宽到了1398元/人月。更多的困难家庭可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优惠、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
二、增加了低保特困救助金额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明确,“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与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的差额确定(低保家庭)人均保障金额”。低保标准提高到932元/人月,意味着在低保家庭综合评估月人均收入不变的情况下,今年人均保障金额可增加32元/人月。其中未经综合评估收入减除已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对65岁以上老人、学前儿童、在校生、单亲未成年子女、重病重残等家庭成员,还按低保标准的30%至60%增发分类施保。低保提标后,分类施保将增加10至19元。按低保标准1.6倍确定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低保提标从17280元/人年提高到了17892元/人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获得的基本生活费增加了51元。
三、补发当年未达标月份差额
按《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3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1〕58号)要求,2021年提高的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江门市为4月)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1年新纳入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即2021年1月前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且4月仍在册的对象,将获得补发1至4月因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增加部分的救助金;2021年1月1日及以后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且4月仍在册的对象,将获得补发发放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当月至4月因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增加部分的救助金。2021年4月前退出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含享受低保渐退政策继续发放低保金)的对象,不计补因低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增加部分的救助金。
据统计,至2021年4月,我市共有低保16280户30378人,特困人员9226人,为此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提标的直接受惠群体。预测2021年全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两项民生支出将超4亿元,将比2020年增加20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