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 收养;
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实施,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四、《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粤民社[2008]36号)。
办理条件:
一、被收养人户口在江门市
二、被收养人未满八周岁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同意;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但未成年的,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同意,并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被收养人已成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双方同意。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护照)、回乡证(旅行证)等身份证明文件;
二、户口本、解除收养协议书;
三、收、送、被收养人各红底(2寸)免冠相片各两张。
受理部门:
江门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广新路18号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办理时限为30日。
办理结果: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办事指南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