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政局仅受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业务。国内居民的收养登记业务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受理,具体请咨询我局儿童福利科3503130、3871151。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收养;
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999年5月25日实施,1999年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四、《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粤民社[2008]36号)。
五、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民发〔2020〕144号),省民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3〕3号)
办理条件:
一、收养人: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被收养人: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送养人: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下列情况不受有关条件限制:(一)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不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二)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限制;2.不受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3.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1.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2.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四)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1.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2.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3.不受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限制;4.不受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
病的限制;5.不受年满三十周岁的限制;6.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
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限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申请材料:
一、收养人提交:
(一)收养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旅行证)、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年龄、婚姻、婚姻家庭关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有无犯罪记录等状况证明材料。
以上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其中:
1.收养人是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的,提交的资料需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养人是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提交的资料需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收养人是香港居民的,提交的资料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公证人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3.收养人是澳门居民的,同时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提交的资料需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机构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认证。
4.收养人是台湾地区居民的,需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收养登记前关系证明: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提交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三者相互之间亲属关系公证书。
2.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儿童的,提交儿童福利机构送养证明。
3.收养监护人监护儿童的,提交监护责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证
明。
4.收养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书面声明及下列其中一种证件或证明材料:(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5.收养继子女的,提交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亲属关系公证书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婚期内常居住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生育情况证明。
(三)有关相片:
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正面、免冠红底二寸相片各两张。
2.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二寸免冠红底合照相片各两张。
3.被收养人全身四寸生活近照两张。
二、被收养人提交: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是残疾儿童的同时提交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送养人提交:
(一)三代血亲送养的,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档案资料和常居住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送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儿童福利机构送养弃婴或儿童的,提交《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及审查意见(国内送养)》表以及该表要求提交的资料,送养孤儿的,按监护人送养提交材料。
(三)监护人送养的,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证明机关出具)、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被收养人的抚养义务名单、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簿(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身份证、户口簿)。
(四)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的,提交送养人、被收养人亲属关系公证书,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常居住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生育情况证明。
(五)收养继子女的,提交生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和婚期内常居住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生父母生育情况证明。
四、开展收养评估:
(一)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人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初审后进行收养评估程序。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可根据待被送养未成年人需求情况,按照收养申请人的收养意愿和申请时序,采用筛选等方式,为待送养的未成年人匹配多个收养意愿人(愿意收养病残未成年人的优先或单独匹配),匹配成功的,进入收养评估程序。
(二)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人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向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评估通知书》,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对其进行收养评估。收养评估合格,可以进行收养登记程序。
(三)颁发《收养登记证》后,满半年后对收养家庭进行收养回访,回访次数为2次。
受理部门:
江门市民政局儿童福利科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广新路18号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办理时限为30日。
办理结果:
一、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颁发《收养登记证》;
二、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办事指南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