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江发〔2015〕2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加强和规范江门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构建和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粤科财字〔2012〕58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专业镇、科技园区等建设,是江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门市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市重点实验室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衔接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广和产业化,为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江门市相关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市、区多级联动,推动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培育、创建省级及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组织认定和考核工作。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市(区)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科研实力较强、基础条件较好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专业镇及科技园区管理部门,且不受隶属关系(国家、部委、外省市)的限制,设在江门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三)依托单位建立了较完善的财务及项目管理制度,综合科技实力较强,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行业带动性和辐射作用;
(四)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近3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稳定的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主营业务与实验室申报方向属于同一领域;
(五)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科技人员不少于3人;
(六)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七)近三年获批准立项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少于1项;
(八)近三年取得不少于1项的科技成果,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的市科技奖励或获省级以上科技奖励。
2.获我国(含港澳台)、美国、日本或欧盟发明专利。
3.获得新药证书。
4.在相关技术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了论文。
5.出版了专著。
涉农重点实验室认定条件适当降低。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 >< >< >(二)评审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直单位可直接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市科技局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认定为江门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江门市××(依托单位简称)××(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是依托单位下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市重点实验室接受依托单位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其中专职副主任1人。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副主任经主任提名,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主任、副主任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江门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围绕江门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求,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为宗旨,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点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解决江门市现代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成为江门市乃至广东省高水平优势产业研发基地;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研究提出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促进产学研结合,增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引导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发挥产业共性技术集成、高端科技公共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积极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建成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管理与运行机制;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水平的技术人才,提升江门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的整体科技进步。
(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装备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发展动态,瞄准世界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层次的国内外科学和技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的合作关系;面向社会开放,设立开放基金。
(四)创造条件,争取进入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基地行列,积极承担国家、省级和行业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1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资助经费采取科技项目的形式下发,科技项目内容为市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依托我市高校院所、市属科研机构(含事业单位)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负责;依托企业组建、市(区)属科研机构(含事业单位)、专业镇及科技园区管理部门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十四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江门市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管理的意见》(江科〔2013〕96号)等财政科技资金管理规定,主要用于:能力建设、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科技交流等方面。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江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江门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和经费,下达立项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同指标如需调整,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按合同完成后,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依托单位须于每年11月30日向江门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平台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每三年对通过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市重点实验室的称号。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发生人事调整、研究方向等重大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终止其市重点实验室的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