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加强重大科技平台建设,吸引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适用于由国家、省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以及省、市科技部门认定(或立项)的院士工作站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的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由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依托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企业类)的内部研究和开发部门,或者依托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公益类)的科技创新平台。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实验室,是指由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认定通过,依托江门市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以及依托本市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不受国家、部委、外省市隶属关系的限制)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指的院士工作站,是指由广东省科技厅、江门市科技局认定通过,以市内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条件的专业镇及高新区等科技园区为依托,以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为导向,以市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技术核心,联合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一种组织形式和载体。
第三条 省、市、区多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发展。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对通过国家科技部认定的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企业)20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本市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企业)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通过江门市科技局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依托单位(企业)2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第五条 依托我市高校院所、市属科研机构(含事业单位)组建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负责;依托企业组建的重大科技平台,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以上资助资金在各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六条 资助经费采取科技项目的形式下发,科技项目内容为重大科技平台建设。
第三章 评审流程
第七条 重大科技平台建设资助评审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论证、内容务实、目标明确”的准则。
申报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文件;
(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申报书及可行性报告;
(三)单位基本证照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四)资助经费超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提供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部门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资助。
第八条 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的评审及管理、服务工作由江门市科技局统筹负责。各市、区科技部门具体负责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及日常服务管理。
第九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评审流程分申报、评审、公示三个阶段进行。
(一)申报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申请对象所在单位向属地科技部门申报。申报期结束后,各市、区科技部门将经其核实初审并将加具意见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到江门市科技局,由江门市科技局统筹组织评审工作。
(二)评审
评审按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1、初审。对重大科技平台建设的工作基础、资质条件、经费投入、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2、专家评审。江门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不少于5名省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专家及专家小组书面评审意见。
(三)公示
科技、人社、财政部门根据专家组意见提出资助立项建议,报江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江门市科技局将拟资助对象名单在江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合同签订
公示结束后由江门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签订相关《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合同》,项目合同一般为两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公示及合同签订结束后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资金拨付给重大科技平台建设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重大科技平台建设依托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所签订的《重大科技平台建设项目合同》有关要求使用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能力建设,研发投入,科技检测、咨询、培训、交流,人才引进,科研仪器设备配套,成果孵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 管理与考核
对获得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单位须于每年11月30日向江门市科技局书面报告平台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项目资助。
对于在合同期内的被有关部门撤销认定称号,或者因考核不合格终止资助的重大科技平台,依托单位须立即停止使用资金。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终止结题,回收余下资助资金。回收资金用于资助下年度重大科技平台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建设资助试行办法》(江科〔2016〕2号)互为补充,补助金额标准不一致的以“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江府〔2016〕6号)同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