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函[2018]356号
各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的促进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江门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试行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你们的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并请各市、区收集辖区内不少于5份代表企业的反馈意见,于11月26日前反馈市科技局成果科。
此函。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19日
(联系人:王辉,联系电话:3129266,电子邮箱:526443595@qq.com)
附件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支持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试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8〕6号)精神,推动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5〕69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由江门市科技局认定,主要从事研发及其相关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江门市科技局负责江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组织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江门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助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认定
第六条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
第七条认定条件。
(一)注册、设立地。注册地在江门,申报单位须以独立法人名称进行申报,可以是企业、事业和社团单位等法人组织或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江门。
(二)举办和投资主体。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包括通过政府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产业联盟等,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共建。鼓励大型企业(集团)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院,已完成转制的科研院所向市场化运营和发展。
(三)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非农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20%,农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四)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非农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农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研发人员占在职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六)具有新型的管理、运营和育才机制。具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运行机制。具有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等育才机制。
(七)具有明确的主攻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方向,以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八)成果转化能力突出。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方面业绩突出。
第八条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江门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等;
3.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4.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5.在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6.近年工作报告、管理制度等。
(二)评审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江门市科技局,江门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江门市科技局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认定为“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通过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的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经费资助采取科技项目立项的形式,[CU1]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按3:7比例分担,对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按1:1比例分担。拨付的专项资金由受款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江门市科技局根据江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布局要求,制定并发布年度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江门市科技局制定资金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江门市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一个月内与江门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江门市科技局将定期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协同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同指标如需调整,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按合同完成后,应及时向江门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江门市科技局每年将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报送市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江门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比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份前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汇报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应严格遵守本办法,配合做好管理和监督,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情况。对未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将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市相关扶持资金项目支持的项目,应按照市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