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函〔2019〕3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部署,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给我局(无修改意见的也请书面回复)。
附件: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4日
(联系人:刘昌海,联系电话:3129315,邮箱:285386423@qq.com)
附件: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瞄准江门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战略需求与未来产业发展趋势,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我市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创新型企业等单位联合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及创新人才团队,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现代种业与精准农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江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每年度实施5-10项,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为100-200万元,资助方式采取“竞争性评审、一次性无偿资助”的方式。其中:对通过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立项的重点、重大科技计划(攻关)项目不需再次评审,直接给予配套扶持。单个项目立项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给予每项100万元的配套资助;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给予每项200万元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资助资金由江门市本级财政承担,从当年度江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项目管理及验收工作由江门市科技局统筹负责。江门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管理、资金审核和资金下达,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立项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项目跟踪实施等工作。各区(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以自愿申报为原则,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江门市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二)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投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总投入中自筹经费不少于70%,非企业的总投入自筹经费不少于50%;建有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具备良好的研发条件;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人才队伍,项目牵头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或省、市级科技研发项目;研发能力突出,拥有专利5项以上(发明专利至少1项)或获得1项以上省级科技奖励。
(三)申报项目有明确的建设任务或研发任务,有量化的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项目实施后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进步、地方经济和民生事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带动作用。
(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或龙头骨干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的申报项目。涉及前沿性、公益性和公共性较强的项目可由本地高校、科研机构等牵头申报,但应有企业参与。
(五)申报项目须进行查重分析。国内已开展过相应研究的或者研究水平比较成熟的项目不再立项支持。
(六)对上一年度或当年度获得国家或广东省重点、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我市单位直接予以立项,不再按上述(二)至(五)项有关条件进行重复评审。
(七)申报单位当年度只能牵头申报1项或参与申报2项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有逾期未验收的,或牵头承担的在研市级科技研发类项目超过2项(含2项)的单位不得申报。
(八)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不得晚于项目申报时间,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条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流程分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与资金下达五个阶段进行。
(一)指南编制。
江门市科技局围绕江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按年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指南需求,牵头编制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指南中明确实施项目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目标,拟资助额度、立项数量及项目实施周期等。
(二)项目申报。
申报指南审定后,由江门市科技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向所属市(区)科技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高校、科研机构提供)等基本证照;
2.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
3.江门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项目书及项目实施方案;
4.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资质水平、研发平台、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文件;
5.获得国家、广东省重点、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单位,不再提供1、2、4项的申报材料,只需填写江门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项目书,并提供相关立项资金下达文件和签订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合同书。
(三)材料审核。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行文向江门市科技局推荐。江门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项目评审。
江门市科技局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会议集中评审与现场考察,确定拟立项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抽选市外入选省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
(五)公示与资金下达。
拟立项项目名单由江门市科技局通过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条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通知下达后的1个月内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绩效目标进行填写,任务书中的考核指标一律不得降低,项目经费总投入可根据财政支持资金核减比例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总投入不得少于原预算总投入的80%。1个月内未签订项目合同的,江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立项项目进行终止结题处理,并回收资助资金。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项目牵头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责任,推动项目研究顺利开展。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所有任务,并在项目合同到期前的2个月内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对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为1年。
对不积极开展项目验收工作,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将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申请或不再推荐申请国家、省、市级科技资金项目。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科技厅切块下达用于支持我市产业创新的各类重大科技研发项目。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有效期满或涉及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的,根据事实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