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函〔2019〕3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部署,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2日前函复我局,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此函
附件: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8日
(联系人:刘万利、叶欣;联系电话:3129038、3129301;邮箱:kjjcxfzk@jiangmen.gov.cn)
附件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江门市技术交易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鼓励企业购买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有关规定,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技术交易,仅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四条技术交易补助指的是对技术交易的买方和提供技术交易服务的技术经理人,按照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支持企业购买先进适用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应用和产业化。
第五条已纳入省、市创新券补助支持范围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性质的技术交易项目和专利许可实施,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江门市本级技术交易补助资金由财政年度预算列支。
第七条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当是在江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交易技术在江门转化实施,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江门市入库登记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三)市内已入驻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四)在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江门注册的企业;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
(六)具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新型研发机构等非工业企业。
(七)其他可以资助的企业。
技术交易双方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或者申请补助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对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技术经理人,按核定的实际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技术经理人,应当参加过市级以上技术经理人培训,取得资格培训证书,并挂靠在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企业技术合同项下的技术交易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技术合同买方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对实现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技术经理人,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技术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单项交易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同一技术经理人年度补助不超过15万元。
前款所述实际技术交易额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最终核定的为准。
第十条企业申请技术交易补助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一)企业技术交易补助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三)技术交易合同文本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四)与技术合同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
(五)涉外技术交易,还需提交中外文技术交易合同、商务部门自由进口技术备案材料、外方营业证件、付款凭证和外方收款凭证。
(六)证明企业有关资质的其他资料;
(七)技术交易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八)技术交易补助申请通知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技术经理人申请补助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一)技术经理人补助申请书;
(二)技术经理人培训证明、技术经理人挂靠技术转移机构工作证明;
(三)技术经理人中介服务合同;
(三)与技术合同对应的付款凭证、税务发票;
(四)技术交易合同文本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五)技术交易中介服务履行真实性承诺书;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述资料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二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技术交易补助申请通知后,技术交易补助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以及申请通知规定的资料,由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三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审核申报资料,初步确定拟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补助资金由江门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各市(区)财政局,后者与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联合办理补助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四条补助申请人应当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依法追回资金,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可依法对申请补助项目真实性的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技术交易项目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应提前向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法规依法处理,否则不予补助。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根据实际依法修订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