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科函〔2019〕3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部署,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要求,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12月2日前函复我局,无修改意见也请书面回复。
此函
附件: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1月18日
(联系人:刘万利、叶欣;联系电话:3129038、3129301;邮箱:kjjcxfzk@jiangmen.gov.cn)
附件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
江门市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指引》《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效应,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创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券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引导境内外高端科技服务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为缺乏创新资源、创新能力不足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和其他创新主体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等科技创新服务而设计的补助凭证。获取科技创新券补助凭证的单位可持有关凭证到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或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兑付。
第三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实行省市协同联动,对获得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江门市以市本级财政资金开展市科技创新券工作。
第四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江门市财政局负责江门市科技创新券的运行监督和资金预算编制。
第五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以广东省科技厅当年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通知规定的支持对象为准。重点支持以下创新主体:
(一)在江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备案要求,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者:
1.市内已入驻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等孵化平台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不超过2年);
2.在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江门注册的企业。
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应当与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没有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创新主体,不予支持。
第六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创新主体购买研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具体支持范围以当年省科技厅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付通知规定的支持对象为准。
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应当是广东省科技厅认定入库的有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江门市科技创新券不支持下列情况: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法定检测和强制检测等商业活动;
(二)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等非科技创新类的认定所需服务;
(三)购置科研仪器设备;
(四)购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江门市科技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创新服务,已获得其他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机构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
(六)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等的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七)不应当予以支持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应当预先按照广东省科技厅通知要求,在指定平台申请广东省科技创新券补助。
市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获得广东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一定比例和上限对其给予配套补助。
第九条市科技创新券支持比例及额度: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2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家企业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创业者按照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20%的比例给予支持,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按照其年度累计实际服务交易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省市两级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服务实际交易金额的50%。
上述科技创新券服务实际交易金额以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核准的为准。
第十条申请市科技创新券补助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三)购买科技创新券服务交易凭证(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等);
(四)获得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有关凭证;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提供的具体资料以当年申请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按季度进行集中申请和兑付。
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请和兑现程序如下:
(一)省科技创新券完成兑付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请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
(三)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省科技创新券补助共享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市科技创新券资金发放以本年度补助资金总额为限,先申请先得,发放完毕为止。
第十三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在年度末,依据创新券服务机构的服务数量、累计金额等因素对江门市内优质服务机构给予一定金额奖励。服务交易金额以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核定的为准,参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信息。
第十四条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经核实后,不予发放奖补资金或追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三年内不允许其申请市科技创新券补助,并将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际决定修订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