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快培育江门市“5+N”产业集群,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江府〔2019〕2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给我局。
附件: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5月6日
(联系人:刘昌海,联系电话:3129315,邮箱:kjjcxyjhk@jiangmen.gov.cn)
附件
江门市关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粤科产字〔2019〕149号)等文件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我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江门市“5+N”产业集群,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的技术创新中心是指2021年6月1日以后通过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组建的,由我市“5+N”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创新型企业、著名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参与,通过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型公司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方式共同投资建设的创新联合体。
第三条对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按中央财政补助额度10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资助3000万元;对批准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按省财政补助额度50%给予配套,最高资助1500万元。
第四条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性、后补助”的形式发放。获得市财政配套补助资金的国家和广东省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期内或建设满后,不得再以其他名义重复申请该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项目所在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财政与蓬江区、高新(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7,与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财政分担比例为6:4。
第五条技术创新中心资助资金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单位为我市注册的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二)申请单位已获批组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仍在运行当中。
第六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统筹全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的申报评审、资金管理等工作,负责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江门市财政局负责办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资金下达,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和通报,组织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推荐、资金拨付、项目跟踪实施等工作。各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辖区财政应配套资金,配合做好资金下达和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的审批分为资助申报、材料审核、公示与资金下达三个阶段进行。
(一)资助申报。
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发布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填写《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向注册地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材料审核。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加具初审意见报送至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对象。
(三)公示与资金下达。
拟资助对象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异议提出单位或提出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江门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江门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资金。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八条获得资助资金的单位须严格按照《江门市扶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科〔2021〕19号)的规定使用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在组织实施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其中用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必要的设备费、项目研究开发费不得低于总资助经费的70%。
第九条如获得资助的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有关资助资金,或者获批组建后未按计划完成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要求的建设任务,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将会同江门市财政局、所在辖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回收不合规使用资金及剩余资金。如有违法科研诚信的行为,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在资助资金使用完的2个月内,须向市、区(市)两级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资助资金使用决算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资助资金未按计划使用完毕的,余下部分按原渠道退回。对存在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进行处理。违规单位及违规情况将通过主流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止。凡与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表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资助资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