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一)2016年1月1日后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含初次认定和重新认定)。
(二)2016年1月1日后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到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在我市备案的,为企业提供高企认定咨询、高企申报材料制作咨询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仅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申报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根据当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资料。申报资料要求如下:
(一)申请第一类的企业,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第二类的企业,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资金申请表》;
2、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3、新、旧营业执照(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申请第三类的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
2、机构营业执照(未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的另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企业签订的有关服务协议/合同复印件;
4、机构相关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如有)。
除以上资料外,如当年度申报指南中另有要求的,按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三、资助标准。
(一)对2016年1月1日后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对2016年1月1日后重新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08年以来曾经通过高企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2016年1月1日后从省内其他地市整体迁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到我市,并能按照我国现行科技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本单位R&D经费投入情况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迁入当年起连续三年的平均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在2016年1月1日后,每服务1家企业初次通过高企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市科技局备案(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2、为企业提供高企认定咨询、高企申报材料制作咨询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包括仅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属(一)、(二)类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县级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属(三)类的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县级市(区)财政承担;属(四)类的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四、项目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方式管理。统一受理时间一般为高企认定年度的次年4月份(具体时间每年度另行通知)。
处理结果及时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科,张鸿捷312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