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对象
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指在江门市注册,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程序
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分批公布认定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公布认定结果后的30个工作日内汇总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汇总年度各批次申请情况,拟定该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三、补助额度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联系人及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科,张鸿捷3129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