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图文解读)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媒体解读)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新设两大奖项 分别为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
2022年6月17日,省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目前,新修订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公布,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先后作出系列决策部署。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为科技奖励改革指明了方向,并要求“从法规制度层面贯彻落实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2018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不断提升科技奖励质量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更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强省,有必要修订《办法》。
二是适应上位法修改调整的需要。2020年10月,国务院令第731号公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科学技术奖的报奖方式、评审职责、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调整。我省的《办法》于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21年,部分内容与国务院条例的最新要求和我省科技奖励工作不相适应,比如《办法》规定的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评审手段等已明显滞后,奖励导向、约束机制等也无法适应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为此,有必要修订《办法》,适应上位法修改,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三是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创新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强省建设,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日益增强。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在提升科技人员积极性方面激励作用明显,在奖项评审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将我省科技奖励实践中探索的好做法和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同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升我省科技创新水平,有必要修订《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2020年修订);
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2019年修订)。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33号)。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24条,经修改,共新增14条,删除2条,对其他条文均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办法》共36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省科学技术奖的目的、原则和导向。
一是更新了《办法》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对《办法》立法目的的表述作了必要调整,以进一步丰富立法目的,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建设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目标服务(第一条)。二是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办法》,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的基本方针和价值导向;重新修订的《办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激励自主创新、鼓励开放合作、突出价值导向,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的原则。(第三条)。三是将奖励对象由“公民”调整为“个人”,放宽了省科学技术奖励对象的国籍限制,使今后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纳入省科技奖的更大范围成为可能。(第一条及第九、十、十一条)。
(二)完善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监督架构以及经费保障。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规则和组织评审等工作职责;增加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工作职责(第四条)。二是增加了关于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及其组成、职责的规定,以强化监督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励评审和监督并重的组织体系(第五条)。三是明确省财政对省科学技术奖以及我省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经费保障(第二十七条);同时结合上位法要求,规定除深圳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均不得设立科技奖(第二条)。四是确定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基本政策,同时对社会科技奖励发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社会力量设奖应当书面报告,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和服务(第二十八条)。
(三)完善了奖项设置和授奖条件。
一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奖项调整的情况,分别对各奖种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做了调整,将省科学技术奖修改为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相衔接的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技合作奖;同时,增设“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技成果推广奖”(第六条)。二是在省科学技术奖的“科技进步奖”中设置“科学技术普及”类别,将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纳入奖励范围(第十一条)。三是为激励我省青年科学家创新,《办法》明确规定我省青年科技创新奖授奖条件(第十三条)。四是对于“突出贡献奖”等各类别奖种只设定原则性条件标准,明确各奖种基本授奖条件,明晰各奖项的激励导向(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五是对奖项等级和奖项数量进行了合理化限定,将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总数确定为不超过178项,并严格限制了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青年科技创新奖、科技成果推广奖每年授奖数量,以实现进一步精简数量、提高质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完善了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制度。
一是根据国务院《条例》修改情况,《办法》明确规定我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除《办法》中直接规定省、市两级部分推荐单位外,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也可提名(第十七条)。二是完善提名制度体系,明确提名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规定提名者的基本要求及其在相关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提名的情形,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伦理道德和有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形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增加提名项目的质量,明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名项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等开展形式审查(第二十条)。三是完善初评流程和综合评审程序,增加关于建立评审专家库的规定,严格要求评审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且名单应当保密,增加评审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关于评审公示的规定,提高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增强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二十二条)。
(五)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工作机制。
一是增加了对提名或者拟奖项目公示内容的异议处理程序,同时为加强内部监督,异议处理情况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三条)。二是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为使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环节更为公平、公正,增加了相关原则的要求和回避制度,明确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第二十四条)。三是明确了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以及奖励结果的批准程序,要求提名和评审的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以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六)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
一是与《科技进步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衔接,对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工作参与人员的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骗取奖励等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二是增加了对社会科技奖励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以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活动的有效监管,保障其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第三十三条)。三是加强科技奖励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第三十四条)。
此外,对国家和省科技奖励改革方案中提出的一些需在具体操作层面落实的举措,将在《办法》实施细则的配套修订中加以研究考虑,如提名规则和评审的具体程序、监督和异议处理具体要求等问题,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落实(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