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0年,省科技厅相继出台了《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01号),提出要加强我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加快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我市2015年出台的孵化政策已相继到期失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管理,江门市科技局修订印发了《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推动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发展。本办法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0日。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
(二)《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0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介绍了《办法》编制背景和依据,分别对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的主要服务对象、功能进行了释义,对科技企业孵化链条进行定义,提出引导我市孵化载体的建设方向,并明确我市孵化载体的管理和指导单位。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明确市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服务队伍、创业导师、入驻团队及企业、创业活动、投融资服务、持续运营能力、服务平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明确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含综合类、专业类),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服务队伍、创业导师、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毕业企业、服务平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 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条件。明确市级加速器认定条件,对申报主体、场地面积、服务队伍、创业导师、入驻企业、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服务平台、入驻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五章 申报和管理。一是明确市级孵化载体认定申报程序;二是鼓励大学科技园对照《广东省大学科技园实施办法》(粤科高字〔2020〕101号)标准建设,本市不另行认定;三是明确不同的孵化载体应有差异化管理,且不同类型的孵化载体面积不能重复;四是明确若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时,应3个月内启动变更程序;五是明确每年开展市级孵化载体的运营评价,若不参加运营评价或运营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资质;六是加强信用管理,要求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章 提升与发展。从孵化服务能力、人员培养、社会资本、湾区合作、资源共享等方面,推动我市孵化载体的提升与发展。
第七章 附则。对本办法部分用语作解释,明确《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限。
四、主要特点
(一)根据省相关政策指引,我市首次将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的管理集合在办法中,统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二)首次将“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纳入管理,引导我市孵化建设围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的科技企业孵化链条发展。
(三)对各类市级孵化载体的认定条件给予更加明确的量化指标,积极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上新水平。
(四)加强了我市孵化载体的动态管理,明确对信息变更、运营评价、资质取消、申报真实性要求等方面规范孵化载体的管理。
咨询电话:0750-3374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