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核心关键技术攻关,科学、规范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拟出台《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
(二)《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江府﹝2019﹞24号)。
三、主要内容
(一)项目范围。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立项资助的重大(或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二)申报对象。
江门市内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创新型企业等单位。
(三)资助标准。
国家科学技术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立项资助的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配套资助;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立项资助的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一次性无偿资助、事前资助”方式给予立项资助。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全市每年度不超过5项。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江门市注册的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创新型企业等,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或经营情况良好,未出现科研违信等行为。
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投入,建有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科研人才队伍,项目牵头人承担过2项以上国家或省、市级科技研发项目,拥有5项专利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专利)或获得1项以上省级科技奖励。
3.申报项目有明确的建设任务或研发任务,有量化的技术指标和经济社会效益指标。
4.申报单位须对项目进行查重分析,国内已开展过相应研究的或者研究水平比较成熟的项目不再立项支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或大型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的申报项目。涉及前沿性、公益性和公共性较强的项目可由本地高校、科研机构等牵头申报,但应有企业参与申报。
5.申报单位当年度只能牵头申报1项或参与申报2项江门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不包括配套资助的项目)。作为牵头申报的单位如有逾期未验收的项目,或在研市级科技研发类项目超过2项(含2项)的不得申报。
6.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不得晚于项目申报时间,实施期限不超过3年。
(五)申报流程。
包括通知发布、项目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公示与资金下达等环节。
四、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