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商务电商〔2015〕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积极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雏鹰计划”)》的精神和工作要点,我局制定了《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门市商务局
2015年10月10日
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建设,积极推动我市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根据《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雏鹰计划”)》的精神和工作要点,制定《江门市商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扶持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是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和纳税,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展示、撮合、交易、支付等服务的电子系统,包括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江门专区)。
第二章 平台认定
第四条 符合下述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可认定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
(一)电子商务平台应主要为本市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工商部门企业资料名录认定。
(二)如属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江门专区),当年底入驻的小微企业需达到200家,交易额达到3亿元。
(三)如属企业自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上商城),当年底销售的小微企业产品需达到1000个品种,交易额达到1亿元。
(四)平台运营商需能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网上经营的基础操作服务,如支付工具、信用保障、询盘管理、店铺维护、产品维护、订单管理、发货管理、评价管理、投诉处理等。
(五)平台运营商建立经常性的公开培训制度,为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进行实务操作培训,每月培训课程不少于2次。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五条 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当年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申报,具体时间和申报要求以通知为准。申报企业根据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注册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第六条 申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企业需提供申报材料包括: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认定申报表。
(二)企业当年经营或服务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不少于2000字)。
(三)当度企业经营业绩、资金投入证明材料。
(四)入驻平台企业或商品名录、入驻企业销售业绩和证明材料等资料。
(五)企业经专业机构审定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当年新注册企业提交最近月份的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
(二)申报企业以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中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对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审核,综合有关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各市、区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标准的项目予以初步认定。
第十条 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认定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向社会正式公布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名单。
第五章 扶持方式
第十一条 获得认定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电子商务示范平台的项目,通过竞争性评选方式,择优予以资金扶持。每年扶持项目的数量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竞争性评选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和专家团队进行,根据有关指标(指标体系另行制定)评定各示范平台的分数,并根据当年确定的扶持数量,原则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扶持名单。
第十三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每个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基础奖励;对入驻小微企业数量及交易额均超过标准30%以上的平台,按交易额超过部分计算,每递增10%,增加超额奖励100万元,单个平台超额奖励部分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通过竞争性评选初步拟出扶持方案后,由市商务局在江门政务网公示初步扶持方案(公示期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原评审部门进行调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布扶持方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减免新入驻小微企业的基础运营费用、广告引流费用、人才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获扶持的示范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的基础奖励部分先予预拨,超额奖励部分于下年2月前通过验收后拨付。验收未达到基础标准的,原预拨部分由财政收回。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申报的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电子商务示范平台,要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进行,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程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市商务局可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对认定条件和扶持办法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