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工商〔2015〕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工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小微企业创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市工商局反馈。
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江门市工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小微企业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开展,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根据“雏鹰计划”《江门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5-2017年)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的小微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牵头协调全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从推动“个转企”、促进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商标国际注册、驰(著)名商标等方面进行奖补,有效促进小微企业数量和营业收入增加等工作,会同经信、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扶持、财政专项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营造宽松市场准入环境
第四条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大力培育和发展小微企业市场主体。
(一)实行“先照后证”。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要求,全面实施“先照后证”改革。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改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登记时均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取消了注册资本的各种限制,降低小微企业的创业成本。
(三)简化住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同时,允许 “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及“住改商”等,合理释放住所资源。
(四)放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名称等登记条件,落实“非禁即入”。
第五条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十化”改革工作,实现工商登记服务便利化。
(一)证照“一体化”。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将由工商、质监、税务、社保、公安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以上五个证照的功能,其他四个部门不再核发证照。
(二)登记注册“便捷化”。小微企业一般登记事项3到5个工作日内办结,简单登记事项“立等可取”,并可通过“江门工商”微信公众号平台实现名称预核、登记预约、进度查询、登记指南和负面清单提示,为创业群体提供便利。
(三)登记注册流程“电子化”。小微企业可通过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和网上公示的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注册管理服务,足不出户办理营业执照。
(四)跨区工商业务“同城化”。实行企业登记注册、消费维权、户外广告审批、12315投诉举报等四大工商业务“同城通办”,打破区域限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局多点、网上授权、异地审批、网上办结”登记模式,促进“同城共融”。
(五)登记注册审批信息管理“透明化”。通过全市集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执法监管、信用信息等信息资源为一体的商事主体信息管理和公示平台以及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告知企业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办理结果。
(六)名称登记“个性化”。小微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
(七)经营范围“扩大化”。小微企业属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和具体项目,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等通行用语,予以登记。支持创客空间、股权众筹等新型行业、新型业态的登记。
(八)迁移、转业变更“自由化”。通过优化流程、简化环节,小微企业办理迁移地址、转型升级、转业经营更自由、简单。
(九)经营场所选择“自主化”。鼓励集群登记,实行“互联网+虚拟经营场所”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并试行小微企业经营场(住)所申报制。
(十)市场退出“简易化”。研究出台市场主体退出简易程序,小微企业实现高效率、低成本退出。
第三章 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以各市、区政府为主体组织开展,以各镇、街道办为具体落实单位积极推进工作,各级工商部门会同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经信、税务以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主体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原则,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政策扶持与财政奖补相结合,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和措施,积极引导、主动帮扶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第七条 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依法征管,重点鼓励经国税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着力平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水平,营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的税务环境。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行“一窗受理、多证联办、行政费用全免”服务模式。个体工商户统一向各级工商窗口提交“个转企”申请材料,涉及多部门审批或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由工商窗口向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推送相关信息,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利用商事联办系统进行联合审批,实行“窗口统一受理、材料内部流转、部门并联审批、窗口统一发证”。并一律免收相关办证、办照费用,做到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在3-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转型升级企业名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及特点,即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其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允许其沿用原名称加“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场所不变的,有效期内的住所证明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对有效期限内的消防、环保、建筑工程等竣工验收审批文件等不针对特定经营主体核发的,以及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且经营场所仍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办理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工商登记时无需重复提交。
第十二条 由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如名称、经营场所不变,认可升级前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取得的有效前置(后置)许可审批条件。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不变的,审批部门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型升级证明》即时办理审批文件、证件变更手续。投资人和企业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则原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辆)无需办理转移登记。
第四章 扶持小微企业品牌创新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创建标准,不断完善商标品牌工作,及时为我市小微企业商标注册、运用、维权工作把脉研判、提供帮助,推动小微企业商标注册数量实现突破性增长和品牌效应全面提升,进一步增强我市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十五条 支持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区域的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牵头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牵头获得区域品牌的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获准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搭建江门商标维权援助服务平台,提供珠西战略商标专业服务,根据我市产业特点和侨乡特色,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商标战略实施。支持小微企业集聚程度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区域申报全国和省级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指导小微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针对侨乡企业与境外企业经济来往活跃的特点,建立商标域外注册和维权服务机制,突出做好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和维权指导工作,推动小微企业国际商标注册数量实现突破性增长和品牌效应全面提升,进一步增强我市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章 财政奖补扶持
第十七条 市政府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扶持对象进行奖补,专项扶持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市本级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八条 扶持对象和奖补数额。
(一)在2015年8月31日前成立的我市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参加社会保险,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申请转型升级,登记注册为企业的,并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少半年(含)正常缴纳税收的,给予每户一次性综合性专项扶持5000元。
(二)按规定参加年报的小微企业(含上一年度为个体工商户,本年度转为小微企业的企业),本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基准额(工业企业、批发企业为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为100万元,零售及其他行业企业为200万元。营业收入额以国税部门纳税申报表为准),并且比上一年度增长18%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按规定参加年报并首次成为入统“四上”企业的小微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上”企业指达到下列条件,向统计部门申报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入统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或以上的工业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或以上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或以上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或以上的住宿餐饮业;有资质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或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具体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四)按规定参加年报的小微企业在境外成功注册商标,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奖励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奖励,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000元,每件最多奖励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奖励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奖励3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奖励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奖励1000元。
(五)小微企业的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件奖励30万元或10万元。同一商标先后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按最高奖励标准奖励,不重复实施奖励。同一企业的商标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奖励,奖励总额不得超过60万元。
(六)小微企业较为集中区域的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成功打造区域品牌,获准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奖励20万元。
第十九条 办理程序。扶持对象可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具体申办程序见附件)。
第六章 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商、税务、统计负责组织、受理、审核补助、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及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日常资金管理拨付。
第二十一条 扶持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有欠税行为的;
(二)经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定性为存在偷、骗、抗税或者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
(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
(四)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扶持对象以虚假手段领取或恶意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工商、经信、统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扶持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市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
附件: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增长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附件
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增长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办程序
一、申报材料。
(一)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后,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填写《江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二)本年度营业收入超过基准额并比上一年度增长18%以上的小微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填写《江门市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申请表》并提供国税部门纳税申报表(原件核对)。
(三)首次成为入统“四上”的企业,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填写《江门市企业首次入统“四上”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统计部门证明文件(原件核对)。
(四)商标境外成功注册或被认定为驰名著名商标的小微企业、成功打造区域品牌行业商(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填写《江门市小微企业成商标奖励申请表》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境外注册证明为外文的需要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或驰名、著名商标批准认定文件(原件核对)或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证明(原件核对)。
二、申报审核及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市(区)工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汇总后送各市(区)财政局加具意见报江门市工商局。
(二)江门市工商局收到各市(区)汇总申报资料后,会同江门市财政局审核确定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
(三)江门市财政局按照审核意见将应由市本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给各市(区)财政局,各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财政承担部分一并兑付给企业。
三、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应于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提出奖励申请。
附表:
1.江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补贴申请表
2.江门市小微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奖励申请表
3.江门市小微企业首次入统“四上”奖励申请表
4.江门市小微企业商标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