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的通知
江府〔2019〕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现将《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构建 国际科创中心的重要节点
(一)积极参与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江门侨乡特色资源优势,积极对接“广深港澳”科技创新走廊,围绕重点产业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建立院士工作站,引进院士团队及其科技成果到我市转化。发挥中国(江门)“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集聚区、 海外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作用,通过引智、引资、引技相结合,发挥侨乡优势,推进聚侨引智工作。(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统战部、市委外办、高新区及江海区负责)
(二)全力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按照《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强化科技创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作用,把江门打造成国家创新型城市。(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江门中微子实验站建设,加强实验站科普功能设置,推动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谋划打造中科院·中国(江门)国际科学小镇。(开平市政府、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推动五邑大学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发挥市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开展科研、技术、人才等资源对接,促进五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推动五邑大学参与国家大科学工程建设。(五邑大学、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
(五)做强做大“创新创业大赛”品牌。积极对接 港澳创新资源,办好科技杯创新创业大赛,发挥港澳科技和产业优势,对接全球创新资源,支持一批有发展潜力、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市科技局负责)
二、打造 人才高地
(六)建设人才强市。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高标准推进江门人才岛、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建设,着力引进培育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加强“联络五邑”海外服务工作站建设,探索建设海外院士工作站、海外研究院等国际化创新平台。(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侨联、市科技局、各市(区)政府负责)
(七)实施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对在江门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超额个税补贴。(市财政局、市人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八)建设产权型或租赁型人才住房。依托江门人才岛建设人才住房。在出让商业住宅地块的配建房屋中有针对性筹集人才住房。对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人才密集区的单位依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提供上门和便捷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才工作局负责)
三、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九)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主体联合到我市创建省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按“一事一策”,在办公场地(土地)、团队引进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支持省实验室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对在我市注册的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资助。(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鼓励设立离岸研发机构。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研发机构,对通过国家、省立项支持的,给予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加快建设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实验室、科研机构、研究院等,经部门申请并经市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作为登记设立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制改革。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市委编办、市科技局负责)
四、推动江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十二)加快高新区创新发展。实施“创新提升、创业孵化、全球链接、环境再造”四大工程,推进现代先进制造园、临港产业园、健康产业园、高端装备园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高新区发展,完善“一区多园”管理体制。推动开平翠山湖科技产业园、台山产业转移工业园、鹤山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产业转移工业园等园区创建省级高新区。(高新区及江海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政府负责)
(十三)完善高新区管理机制。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专业化、专职化的江门高新区管理机构,高新区内设机构在核定的数额内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批。深化高新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选优配强高新区领导班子力量,高新区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党政领导成员兼任,市科技局负责同志兼任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科技局、高新区及江海区负责)
(十四)理顺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将可下放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到高新区。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和具备条件的省级高新区一级财政管理权限,根据“三区并进”原则,结合市与区财政体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发展积极性。将符合《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下放土地收储权限,调整市本级与蓬江区、江海(高新)区土地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江府〔2017〕13号)规定的高新区及江海区收储土地出让收入下放为区级收入。(市财政局、高新区及江海区及有关市(区)政府负责)
五、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五)统筹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库培育、新建研发机构的企业,财政分别给予一定奖励。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比例。(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基础上,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额度进行奖补。完善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办法,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补助。(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建立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种子库。通过江门市创新创业大赛,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种子库,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重点推荐科技企业到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融资,从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推进科技企业到新三板、省内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市科技局、市金融局负责)
六、组织实施科技引领计划
(十八)加快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瞄准江门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战略需求与未来产业发展趋势,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对通过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市财政给予资金扶持,重点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九)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和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大健康、新材料等五大新兴产业。推动制造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探索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鼓励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我市科技计划。支持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与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申报江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围绕我市高端装备制造等五大新兴产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科技项目。(市科技局负责)
七、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二十一)提升产业园区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资源整合,促进产业园区提质增效。做实做大五大万亩园区,以建设全省一流园区为目标,有序推进园区提档升级。持续推进“1+6”园区(江门国家高新区、江门滨江新城、新会银洲湖、鹤山工业城、台山工业新城、开平翠山湖科技产业园、恩平工业园)理顺管理机制,促进园区政策和资源共享,推动产城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二)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本参与,支持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合作经营模式建设孵化器。修订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后补助办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给予资助。(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鼓励与港澳台合作建设双向孵化创新载体。对经认定或遴选的港澳台孵化器给予资助。对经省遴选认定的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按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给予一次性扶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加强科研用地保障,优先安排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支持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十五)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增加容积率前后土地价款差额的70%征收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负责)
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六)完善创新券后补助办法。支持缺乏创新资源的中小微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重点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或技术创新服务,以及为建立研发机构而购买研发设备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建设大湾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建设珠三角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为重点,落实国家、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完善促进技术交易发展政策。完善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评价机制,持续推行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和促进技术交易激励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建立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加快珠西科技产业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线上技术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形成网上技术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市科技局、高新区及江海区负责)
九、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二十九)支持企业开展研发融资。设立支持企业研发融资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融资,采用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十)设立科技风险准备金池。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持续开展科技企业贷款贴息,促进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一)支持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对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其形成财政贡献之日起,按其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最多5年的奖补;参照新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分别按实缴注册资金额、实际管理资金额的比例为评审依据,对其高管及骨干人员按创新型人才促进产业发展给予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大力发展金融科技产业。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和人才落户,鼓励金融机构对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予以支持,并在各类科技项目立项中予以支持。(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负责)
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
(三十三)推动科技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完善公开统一的市级科技管理平台。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市科技局负责)
本措施各条款牵头部门根据实际负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其规定执行。
(图文解读)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解读文本: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