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图解+音频解读: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解读方案
一、为什么要制定《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2022年,省出台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22〕33号,以下简称《省指导意见》)文件,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门市贯彻<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意见》主要解决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权属和使用等问题,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明确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要求。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及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解决幼儿园配置问题。同时可适当增加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
(二)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标准。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建设。
(三)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进程。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按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四)明确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市、县(市、区)两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建设、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等工作。
(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和权属。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规划条件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属地政府或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幼儿园的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市人民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负责接收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接收管理。
(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移交标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移交的幼儿园应具备入园条件。
三、住宅小区规模与建设配套幼儿园有哪些要求?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足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建设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适当预留车辆停放的空间。
四、什么单位负责建设配套幼儿园?按什么标准建设?
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配套建设。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和绿色建筑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配套幼儿园将办成什么性质的幼儿园?
市教育局、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收到移交申请后,确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资产持有、使用单位。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含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举办,国有企事业单位、街道和村集体、普通高等学校等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
六、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27号江门市教育局
联系科室:江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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