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残联: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做好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1〕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阶段送教上门工作,保障适龄重度特殊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权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体系,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制定了《江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教育局 中共江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1月5日
江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送教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依据《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做好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1〕8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送教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平融合为导向,高度重视关爱残疾学生,健全送教服务工作体系和保障机制,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建立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协同推进的跨部门合作机制。组建一支稳定专业的送教服务工作队伍,提升送教教师专业水平,保障送教教师权益;引入医疗、康复、社工等专业力量,促进康教结合,有效提升送教服务质量。
第四条 送教服务应坚持免费教育、就近就便、普特结合、一人一案等原则,全面提高送教服务水平,推动特殊教育公平融合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送教服务运行保障能力,对送教服务工作进行全流程管理。精准识别送教服务对象,做到应送尽送。逐年降低送教服务比例,持续将送教服务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
第二章 对象、流程与送教要求
第六条 送教服务对象为在残联部门登记的(含未领残疾人证),经县(市、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诊断评估鉴定、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实无法在普通学校(包括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的6-17岁符合属地招生政策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对于认知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达到国家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所设最低要求的,原则上不应被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
第七条 完善送教服务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健康、民政及残联等部门应会同属地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及送教单位根据《江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流程图》(见附件1),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养机构申请送教服务的指引,按照“一人一案”、动态管理的要求,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完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档案,规范送教服务流程管理。如养育残疾儿童少年的福利机构内设有特殊教育学校,应优先由该福利机构内设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送教。
第八条 加强送教学生学籍管理和跟踪管理。送教学生的学籍管理要求与普通学生相同,每年9月30日前,由送教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为送教学生建立学籍。送教学生原则上按年龄编入对应年级,对于经教育康复后适合转入学校就读的送教学生,由送教单位和其监护人达成一致后,向属地教育局提出转介安置申请,由属地教育局根据属地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确定是否转入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送教学生,应发放《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各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要协助属地教育局加强对属地送教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担送教服务的师资培训、过程跟踪、质量督导、巡回指导等工作,依托特殊教育学校组建送教巡回指导教师队伍,开展送教巡回指导工作。送教巡回指导教师负责为送教服务学生提供教育评估服务、指导送教教师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指导监护人做好送教服务对象的教育康复工作。建立送教回访制度,送教巡回指导教师每学期均应对送教服务对象进行关爱和回访,并填写《江门市____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回访记录表》(见附件10)。
第九条 充实师资力量。各送教单位应采取教师自愿申报与学校合理调剂原则,注重选用德才兼备、教学经验丰富、接受过特殊教育培训的教师承担送教服务工作,并确保送教服务教师队伍相对稳定。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好属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和教研部门资源,聘请特殊教育专家或具有丰富特教经验的一线教师、医疗工作者、康复师等组成送教服务巡回指导团队,负责送教服务巡回指导工作。送教单位在尊重监护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积极引入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其他志愿者组建跨专业团队参与送教服务工作,为有需求的送教学生提供必要的辅具适配、康复训练以及照护等服务,提高其生活质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探索引入社工、康复师等机制,承担送教对象的照护以及康复训练等工作。
第十条 加强送教服务教师培训。各县(市、区)要将送教服务教师和送教巡回指导教师纳入本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培训,为送教服务教师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使其具备开展一般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的基本能力,提高送教服务教师业务水平和送教服务能力。各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教学校和教研部门要定期组织送教服务教师开展教育科研、业务培训、专题研讨等活动,提高送教服务教师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在保障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最大程度地利用教育和康复资源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多形式组织开展送教工作。到村(社区)、儿童福利机构、托养机构、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等送教点集中送教的,一般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年不少于216课时。到送教对象家庭中提供个别化送教服务的,根据各县(市、区)和每个送教对象的实际情况,一般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年不少于90课时。开展远程送教服务的,一般每周不少于9课时,每年不少于360课时。
第三章 支持与保障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教育、编制、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协调联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送教服务工作中的师资、经费、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少年调查、诊断、评估等问题。完善多部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合作,明确责任,共同为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实施送教上门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相关标准核定送教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总额,统筹解决、优先统筹保障学校送教服务所需的教师编制。民政部门、残联部门负责加强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集中送教点的建设,提供送教服务场所,完善送教所需的设备设施,每年在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康复等项目经费中应安排部分经费支持送教服务工作,共同做好送教服务。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落实送教服务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和课本费,设立送教服务教师补助项目或纳入已有专项经费,用于送教服务教师必要的工作和交通补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送教服务教师工资待遇、特殊教育津贴等支持政策。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残疾儿童的筛查、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医疗机构配合做好实施“医教结合”所需的医疗技术支持和医疗康复服务工作。残联部门残联部门负责适龄持证残疾儿童情况排查、登记和统计工作,并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共享相关信息,把送教服务学生纳入康复服务重点对象,组织康复机构为有需求的送教服务学生提供辅具适配、康复训练等康复服务。
第十三条 到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确保送教上门学生的公用经费和市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的送教服务项目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送教学生学籍所在送教单位。送教上门学生公用经费及送教服务项目经费用于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所需的教学设备、教学资料及适合学生的其他用品和送教教师工作、交通、伙食补助和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送教教师有关补助标准,可参照有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并确保及时发放,保障送教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到送教服务家庭开展送教送康服务的教师原则上每次为1-2人。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参加送教服务工作的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时可给予适当倾斜。承担送教服务工作满一年的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等同于“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工作一年”。开展送教服务工作的课时,可按照实际送教课时数的1.5倍计算工作量,在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送教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将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列为控辍保学重点监测对象,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测。各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对送教服务工作进行全面巡回指导检查,将检查评价结果作为对送教责任学校考核的重要参考。江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开展送教服务工作情况纳入督导检查范围,对送教比例过高的地区要及时通报督查,确保送教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民政局和残联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等集中送教服务点建设、运行、管理以及日常服务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送教服务是保障重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对送教服务优秀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特殊儿童成长成才和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界采用多种形式扶残助学,提供志愿服务,形成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体育运动学校)开展送教服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江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江门市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流程图
2.江门市__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台账
3.江门市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单位统计表
4.江门市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教师统计表
5.江门市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申请表
6.江门市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评估建议表
7.江门市____县(市、区)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协议
8.江门市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个别化教育情况表
9.江门市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情况统计表
10.江门市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回访记录表
11.江门市____县(市、区)______学年度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情况统计表
附件7
江门市______县(市、区)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协议
甲方: (送教学校或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乙方: (接受送教服务学生的监护人)
为切实保障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对无法到校但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义务教育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甲方选派教师为其提供送教服务。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责任,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免费为乙方的残疾子女提供送教服务,提供相应的学习资料和练习簿,并选派责任教师负责送教上门服务。
2.甲方为接受教育的残疾学生进行学籍注册,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残疾学生受教育权利。
3.送教上门服务期限暂定为 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协议时限到期,双方协商后可续期。甲方送教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 次,每次 个课时,全学年不少于 个课时。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为送教上门服务提供必要的教育学习环境。
2.乙方参与残疾儿童教育计划的实施,配合甲方选派的教师完成教育方案,并按照教师布置的教学任务协助、指导残疾学生按时完成。遇到问题时与教师一起商讨解决。
3.在送教上门教育期间为教师提供安全保障。
三、其他事项
1.送教上门的教育教学内容由甲方教师与乙方协商确定后,制定服务工作日程表,按日程表安排实施。
2.送教上门服务期间,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暂停上门服务的,应事先电话通知另一方。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盖章) 责任教师签名:
乙方:残疾学生: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