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人社发〔2024〕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0〕5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等相关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职称评审、初次认定工作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各县(市、区)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二、评审、初次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及条件。
1.申报评审范围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技术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及市、县职业教育教研机构、高等学校举办的中职部(含附设中职班)中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并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不作刚性要求。此外,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公办学校(机构)非在编教师参照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要求执行。江门市体育运动学校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教师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
2.申报评审条件
(1)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粤人社规〔2020〕52号)相应规定执行。
(2)教师资格要求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执行,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及以上等级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按照《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规定执行。由企事业单位进入中职学校的人员,中职教育工作年限小于文件规定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的,其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须不少于其中职教育工作年限。
(4)专业技术人员资历年限、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
(5)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
(6)根据《关于推进 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及有关规定,在 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中职教师,可按自愿原则申报我市中职教师职称。
(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范围和条件。
除按照《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要求执行外,申报认定讲师的硕士研究生学历者,还应有担任并胜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同时符合“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所指导的学生参加社团、第二课堂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1项”的条件。
三、岗位核定及竞聘推荐要求
(一)中职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学校(单位)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核定可用于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的空岗位数,做好本年度的岗位使用计划,填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学校(单位)制订《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人员聘用情况(含高职低聘)、岗位空余情况、拟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及其数量(其中包括用于推荐参加评审的岗位数、参加初次考核认定的岗位数)、考核推荐办法等。《方案》须在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征求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江门市直学校的《方案》报送江门市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
(三)存在高职低聘情况的学校,应将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数在取得职称的低(待)聘人员与拟申报该岗位级别职称的人员之间按合理比例(原则上均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和择优竞争推荐,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可适当向前者倾斜。拟申报晋升职称评审的人员竞聘成功后再参加评审;高职低聘人员竞聘成功后则可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或受相关处分的老师,3年内不纳入解决高职低聘人员范围。
(四)符合认定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与申报同级别评审的人员一起参与岗位竞聘,竞岗成功后按程序申请认定。符合认定助理讲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的人员不需要竞岗,但需要在单位核定岗位数内,经单位同意后可按规定申请认定。
(五)学校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同意推荐人数必须小于或者等于空缺岗位数量。
四、申报评审、初次考核认定工作程序
全市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其配套规定的通知》组织评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
根据学校(单位)制订的《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岗位竞聘。
(二)学校(单位)考核推荐。
学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初次职称认定考核推荐工作。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专任教师或教研员(学校中层以上行政人员按非专任教师计算)不少于4人。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加当年竞岗推荐的教师不能成为推荐委员会成员。推荐委员会成员与申报人或申报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是夫妻关系或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实行回避。申报人在学校(单位)内部公开述职后,学校推荐委员会对参加竞聘推荐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综合民主测评、履职表现、考核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推荐人选。
(三)学校(单位)评前公示。
学校(单位)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在校内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推荐人选的申报纸质材料应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应公布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江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布江门市教育局投诉受理部门和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
(四)评委会评审、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按照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的流程、标准开展高级及以下教师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面试答辩。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实施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申报人员任教学段、学科、申报人数等情况,组建相应的面试答辩小组开展面试答辩工作。面试答辩具体安排另文通知。
(五)评后公示。
对经评委会评审、认定通过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1.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在公示期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委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核查,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2.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人社部门行文予以公布,核发电子职称证书,申报人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七)学校聘用。
学校(单位)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结果,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有关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人员聘用手续。
五、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时间
(一)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评审材料要求及表格详见附件3;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材料要求及表格详见附件4,申请初次认定的人员应提供可证明本人真实业绩能力水平的有关材料,对于提交业绩成果材料的类型、数量不作硬性要求。
申报材料有关表格可在江门市教育局政府门户网站(//www.rajayuj.com/bmpd/jmsjyj/)下载。专业技术网上申报事宜另行通知。
(二)受理部门及时间。
各县(市、区)中职学校教师职称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汇总整理、审核后统一报送市教育局。江门市直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教师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教育局受理评审、认定申报材料时间截至2024年3月29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140元,共72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职中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50元;申报评审(含认定)中职初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坚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使命。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重点评价教师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与岗位职责要求的匹配度,突出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卓著、能力突出、社会公认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严把工作规范,压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认真组织实施,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明确要求、规范程序,严格把好政治关、审查关。对各县(市、区)申报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校级领导(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应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严格审查其任教课程、授课时数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以教育局名义开具专门审查意见,确保申报人员教学工作量符合文件规定要求。要加强评审全过程监管,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要及时进行核查。严格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逐级审核,做到所有申报材料都有档案核对人或审核人签名,单位负责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加强对个人申报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之日起3年。严格落实审核责任追究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要做好申报人员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的核验,确保系统数据能真实、准确地反映申报人员的信息情况。
(三)优化管理服务,切实为教师松绑减负。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地申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规范申报材料的整理和填写,为广大教师提供便利服务。切实落实减轻教师负担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职称申报评审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减少不相关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对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多次审核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可由申报人作出书面承诺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替代证明。要切实提高职称评聘工作效率,对评审通过人员及时落实后续聘任和工资待遇兑现。各学校(单位)、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职能做好过程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八、联系、咨询电话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称评审受理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
江门市教育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27号,3503921;
蓬江区教育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135号,3226160;
江海区教育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大院内3号楼,3861643;
新会区教育局:新会区会城葵安路8号,6623085;
台山市教育局:台山市台城台东路98号,5502014;
开平市教育局:开平市长沙东兴大道爱民路3号,2289176;
鹤山市教育局: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3号,8938616;
恩平市教育局:恩平市恩城镇小岛锦茂路一号,7715133。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重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2号)含评价标准条件.pdf
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xls
附件3.2023年度中职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及表格.zip
附件4.2023年度中职初次考核认定材料.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