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涉考校外培训机构的告知书
市内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贯彻执行“十不得一严禁”,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现就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涉考行为规范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考点、学校周边等发布任何涉考培训广告或开展招生宣传、发放宣传资料。
2.不得错误解读考试招生政策,编造、传播“押题、重题、原题”及其他虚假涉考话题、信息,破坏考试招生秩序,恶意制造教育焦虑。
3.不得违反国家、省和市有关校外培训时间、地点和收费的规定,违规组织校外培训,干扰考生备考。
4.不得以“命题(评卷)老师授课”及其他噱头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参加校外培训。
5.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状元”“满分”“升学率”“高分考生”“上榜率”“录取率”等信息。
6.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助、参与、组织考试舞弊。
7.不得组织或参与进入考点收集试题,不得违规发布、传播中考试卷真题原卷;不得以文字、音频、视频直播等任何方式公布或评价试题。
8.不得假借与中小学学校合作、受学校委托等名义,通过买卖所谓的“试题”“答案”“内部招生指标”等欺骗性行为,实施涉考涉招诈骗。
9.不得与中小学学校勾连招生,违规组织小升初笔试、面试等“暗考”形式选拔学生。
10.不得超经营范围或违反规范要求,违规开展志愿填报等咨询服务。
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问题线索。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江门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