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教基财〔2022〕4号
关于加强市直学校(幼儿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公办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各公办学校(幼儿园)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清单〉的通知》(粤财采购〔2021〕8号)以及《江门市发改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发改投资〔2019〕26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采购基本架构
(一)设立采购小组和验收小组。
1.采购小组。由采购实施部门、办公室、总务部门等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按需)组成,其职责是:对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采购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切实履行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
2.验收小组。由采购实施部门代表、资产管理员、工会委员、专业教师代表(按需)、有关专家(按需)等组成,其职责是:依据项目采购文件、合同及项目过程文件等,做好项目验收把关。采购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二)建立采购工作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组长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委员组成,对本学校(幼儿园)的采购活动履行监督职责,视情况监督采购方式、采购流程,督促采购工作人员遵守廉洁纪律,受理和处置有关投诉等,及时纠正错误,防范廉洁风险。监督小组对发现的问题,以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建立台账,认真研判问题性质,发现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交核查处置。采购小组、验收小组应邀请监督小组成员参与相关采购活动。
二、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和机制
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内控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依规采购。
(一)建立健全采购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根据“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经党委(总支、支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风险隐患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采购事项,还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技术咨询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过程记录。
(二)实施归口管理。学校(幼儿园)总务部门为采购归口负责部门,受理本学校(幼儿园)采购具体事务,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三)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机制。建立岗位间制衡机制,要发挥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建立办理、复核、审定的内部审核机制。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坚持采用分离、采验分离原则,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建立轮岗交流制度,具体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定期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四)建立廉洁采购承诺制度。采购实施部门应与供应商签订《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采购廉洁合同》(详见附件9),授权代表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以强化采购工作的廉洁风险防范,确保采购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一)合理选择代理机构。对采购预算金额不高、操作复杂性不强的项目,鼓励学校(幼儿园)自行组织采购,减少委托代理环节,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需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由总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按程序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谁采购谁负责”原则,明确制定采购需求的责任部门,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做好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三)加强采购全过程监管。各学校(幼儿园)负责人是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1.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的主要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电子卖场、中介超市、比选、择优,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依规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流程指引见附件1-7。
2.加强合同管理。采购完成后,应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不允许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行为发生。涉及合同金额或内容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加强验收管理。对签订采购合同的项目,采购实施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小组按照采购文件、合同等要求做好把关,并出具验收证明。
4.加强档案管理。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应妥善保存,包括采购申请批复文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项目过程文件、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资料等。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5.实行项目监理制。对涉及过程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和工程项目(产品采购项目除外),由采购实施部门选定和委派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项目具体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四、其他要求
(一)落实政府采购事项报批制度,各学校(幼儿园)启动单笔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或其他涉及面较广的采购事项,需报请市教育局审议后方可实施。
(二)市教育局基建财务科具体指导和协调市直各学校(幼儿园)采购活动,加强对各学校(幼儿园)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市教育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受理、核查和处置有关问题线索,核查处置情况将报告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三)各市区教育局应根据此通知精神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辖范围内学校(幼儿园)采购行为。各校将内部管理制度于7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基建财务科备案。
附件:1.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流程指引
2.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电子卖场采购指引
3.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中介服务超市采购指引
4.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比选采购指引
5.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择优采购指引
6.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公务活动(事前)申请表
(参考样式)
7.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采购申请表(参考样式)
8.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中标结果呈批表(参考样
式)
9.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采购廉洁合同
10.江门市直学校(幼儿园)采购项目验收单(参考
样式)
江门市教育局
2022年6月6日
(联系人:崔婧,联系电话:3503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