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图解:一图读懂《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网约车与广大市民交通出行息息相关,是公共交通的有益补充。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为推动网约车更好地满足市民安全、便捷、舒心、差异化的出行需求,新的《江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新《细则》之下,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哪些变化?为此,记者专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平。
问: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包括与经营规模、用途相适应的独立经营场所(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培训教室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停车场地应确保满足车辆安全监管的需要,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架构和管理人员。
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为4年。申请人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到作出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
在这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应当加强网约车驾驶员管理,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应当保障网约车服务质量,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群众、社会的监督,保障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侵害驾驶员和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规范与驾驶员的用工关系,不得设置限制条款或要求驾驶员缴纳保证金等方式限制驾驶员自由选择网约车平台,不得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问:从事网约车的车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是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3年;安装符合国家、广东省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等应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乘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轴距2650毫米以上;外观、颜色不得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汽车相似,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或类似顶灯;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近一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事先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值得一提的是,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需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问:从事网约车驾驶员需要什么条件?
答: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无被撤销或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截至申请之日,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记录;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等。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规范,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同时,除了发生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乘客不愿按照相应的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交通管制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拒载的情形,网约车驾驶员都不得拒载。市民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拨打电话0750-3858962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