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图解:一图读懂《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意义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规〔2020〕6号)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是深入推进我省水路运输“放管服”改革工作,下放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行政许可,赋予各地市更大行政权力,做到权责对等。
三是明确各项业务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明确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和工作内容,规范行政许可管理和海务、机务的管理。
四是推进电子政务,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业务,进一步减轻航运企业行政成本。
二、许可权限划分做了哪些调整?
根据《规定》的授权和放管服改革精神,《通知》明确国内水路运输许可按权限划分为部、省、市三级,许可项目分别为:
交通运输部(包括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以及长江、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实施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下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
地级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本次调整的主要行政许可事项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该事项是业务量较多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原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事项,现调整为地级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明确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对企业有哪些利好?
一是充分利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和从业资格,明确其可以跨水域和船舶种类管理公司所属的相应种类船舶,减轻经营者同时经营不同种类船舶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负担。
二是明确经营者同时具有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可以同时管理自身经营的船舶和委托其管理的船舶,减轻了同一经营者具有两种经营资质的经营负担。
三是明确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对船舶检查的最低频次,加强对船舶适航状态和技术状况的保持,便于建立行政监管和企业管理台账。
四、怎样应用信息化提供政务服务?
一是明确发展电子证照。目前水路运输行业大部分证书正在推进电子化,通过省的电子政务平台可以共享资源。远期,将推广船舶航行期间使用电子标签代替营运证件。
二是利用信息化平台落实“备案事项均为告知性备案”的要求,《通知》明确水路运输备案业务全部改为在“系统”上自助办理,同时,将《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规定》中规定的备案业务也参照执行,实行网上备案,无需确认,真正实现了即来即办。
三是《通知》明确对与水路运输经营者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要求的监管,通过信息化实现。
四是依托“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与市场监督、海事、交通执法等部门信息互通,达到对备案信息的动态监管。
五、为什么要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检查和对托运货物进行登记?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根据《反恐法》增加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对托运人身份检查和托运货物信息登记的条款。相应地《通知》明确了对托运人身份查验的内容和对托运货物登记的事项以及留存的时间,给水路运输经营在实际操作中予以指引。
六、水路运输经营人申报的资料有哪些精简和优化?
一是根据省里精简证明材料统一部署,取消了与水路运输经营者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证明,改为经营者在系统上进行维护,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核查的形式。
二是根据我省水路客运实际情况,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停靠地点没有相应的经营主体,不能与港口码头(停靠点)经营人达成船舶停靠和旅客服务协议的,可通过评估等形式落实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备的安全设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