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交通运输局关于移动平台(趸船)装卸货物处理问题的请示》(新交港航[2015]21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一、该行为是否属于港口经营行为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通过移动平台(趸船)装卸货物已构成港口经营行为,属于港口经营行为的第3项: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服务。
二、该移动平台(趸船)能否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而移动平台(趸船)不属于固定的经营场所,不满足港口经营条件,不能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处理意见
该移动平台(趸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沙石装卸港口经营活动,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建议你局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维护辖区港口经营市场秩序。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