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民优〔2008〕39号
关于印发《优待市区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0号)的精神,经研究,制定并印发《江门市民政局江门市交通局江门市财政局优待市区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的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交通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08年9月16日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交通局 江门市财政局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建设和谐江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有关政策和中共江门市委办、江门市府办《关于印发〈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的通知》(江办发〔2008〕10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江门市区内(含蓬江、江海和新会)常住户口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家庭的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已退出现役目前享受民政部门定恤定补待遇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简称“三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低保家庭的优抚对象,是指享受低保救济的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三属”。
第三条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公共汽车;其他优待对象凭区民政局颁发的《江门市区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乘车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购买市区内公共汽车月票享受半价优惠。
第四条 《优待证》按下列程序发放:
(一)申请者可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江门市区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乘车优待证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一式一份)后,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照片(小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加具意见后,报所属区民政局审批,审批后由区民政局发放《优待证》;
(三)优待对象凭《优待证》到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购买市区内公共汽车月票享受半价优惠。
第五条 每年12月10日至20日为《优待证》年度审核时间。区民政局对已领取《优待证》的人员进行资格复查,不符合条件的要收回已发放的《优待证》。
第六条 优待所需经费按优待对象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财政与市财政共同分担,列入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每年年终,公共汽车公司以优待对象所属的区为单位填写本年度《江门市区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享受购买市区公共汽车月票优惠名册表》和《江门市区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享受购买市区公共汽车月票优惠统计表》,并送市交通局审核后分别报所属区的民政局审核,再由区民政局分别报送所属区财政局以及市民政局作为年度经费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各区财政局根据公共汽车公司报送的上述统计表,将本区应付的经费划拨到公共汽车公司。
第九条 市民政局根据各区民政局报送的统计表进行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核拨补助经费到各区财政局。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