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公安部门复函情况,本机关依法注销何某超等人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并已制作《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因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通知书》(领取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西路82号206室,联系电话:0750-3535401),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该注销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领取《通知书》之日起或本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将依作出法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