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八部门
《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办运〔
2022
〕
6
号)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切实
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办运
〔
2018
〕
32
号
)
要求
,
我局已将近期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
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信息提供给公安部门开展背景核查工作
。
据公安部门核查反馈,部分人员(名单见附件)存在酒驾
、
吸毒、近三个记分周期扣满
12
分、相应准驾车型未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等情况
。
根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
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第
16
号)第十条规定,该
批人员不符合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条件
,
现统
一终止其从业资格考试程序。
如有异议
,
可在公示发出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
出复查申请
,
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
视为对相关处理无异
议。
咨询电话:
0750-36545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