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嘉雄货运部(经营者为司徒嘉雄):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规,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江门市潮连大道18号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违章处理窗口,电话:0750-3887771。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