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事务中心,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
按照粤交基建字〔2020〕227号文要求,属于市县公路建设项目(含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地市负责确定投资人的高速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审核发布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江门市辖区内公路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参建企业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部系统”,网址:https://glxy.mot.gov.cn/index.jsp,以下同)备案信息的审核效率,规范企业业绩审核流程,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业绩信息审核
(一)受理事项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在“部系统”新增或变更企业项目业绩信息,以及项目履约人员信息。项目应为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项目,项目来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
属于市县公路建设项目(含普通国省道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地市负责确定投资人的高速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的,按项目分级管理权属,先由项目所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初步审核纸质材料后,再由我局审核发布(市管高速公路直接由我局负责)。属于省管高速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项目(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所辖的由省负责确定投资人的项目)的,按粤交基建字〔2020〕227号文规定执行。
(二)受理方式
企业在“部系统”录入需要发布的业绩信息以及上传相应的佐证资料扫描件后提交审核,并同步向相关审核单位递交纸质审核文件。各审核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 1。
(三)受理材料
1、业绩信息纸质审核文件应包括企业业绩审核表(附件 2)、承诺书(附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需要提供授权书)及相关佐证资料等。
2、业绩信息佐证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可只提供关键页)、项目已建凭证(设计项目提供设计批复文件,施工项目提供交工验收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业主出具的业绩和人员履约证明原件。
3、联合体业绩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施工分包业绩应提供分包合同备案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项目分包审批手续)、分包合同、项目交工验收证书、结算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4、为确保审核信息真实、准确,各级审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批的人员进场计划审批表、人员变更审批表、人员履约记录、基建程序相关审批材料(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受理质量监督管理记录等)。
5、在确保审核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请各级审批单位尽量优化简化受理方式及受理材料要求。
(四)注意事项
1、企业录入“部系统”的业绩信息应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养护)工程。按市政工程技术标准建设以及航道、港口等水运工程配套项目的业绩信息不予受理。
2、企业在“部系统”中提交的申请审核事项,如缺少相应佐证资料,或与佐证资料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3、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并取得相应已建凭证后可作为已建业绩录入,鼓励企业待项目结束后直接按已建业绩录入。企业新增已建业绩或在建业绩变更为已建业绩的,需从项目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提交审核。其中,设计项目结束时间指设计批复时间(对应设计合同,完成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批复的时间),施工项目结束时间指交工验收时间。
企业因政策掌握不到位导致项目逾期,或者因政策调整需要补录业绩信息的,可一次性向审核单位提出申请,并承诺今后按规定办理。企业如再次出现逾期申请的,审核单位可拒绝受理该申请事项。
4、已建业绩信息审核发布后允许对其工程量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等变更,但不得删除该业绩信息。
联合体、施工分包业绩的合同价及主要工程量应按申请企业实际合同价以及承担的工作量进行填报和审核。
5、在建业绩提出的履约人员信息不予审核。项目履约人员信息应在企业新增已建业绩或在建业绩变更为已建业绩时一次性提交审核,逾期将不予受理。履约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得再新增、删除或变更。
6、项目履约人员任职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设计开始日期(设计项目)/开工日期(施工项目),任职结束时间不得迟于交工日期。
二、监督管理及要求
(一)企业对本单位在“部系统”发布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系统首页“企业信息”栏目对发现虚假的信息进行举报,也可采用书面、电话等方式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举报应同时说明虚假信息的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有关虚假信息处理意见的函》(交办公路函〔2017〕1211号)的有关意见,对录入信息及提供资料存在虚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在系统中记录、公布其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按我省、市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部系统”信息审核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组织相关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初步审核的情况进行复核、对“部系统”信息审核和发布工作以及对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结合对所辖项目监督管理掌握的实际情况,对企业提交的参建项目业绩及人员履约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核定,查验申报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各审核单位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保障企业参建项目业绩和人员履约信息真实可靠、资料齐备完整,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配合做好相关举报投诉事项的核查处理。各审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部系统”信息审核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市交通运输局将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其他说明
“部系统”相关工作指引,包括注册及使用操作、审核进度说明、业务学习指引、投诉举报电话指引等请参照粤交基建字〔2020〕227号文(附件4)。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与最新部门规章或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规定、要求不符的,以最新部门规章或上级部门最新规定、要求为准。